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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支付机构财产犯罪的罪名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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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判断利用支付软件侵犯他人财产方面,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点错误倾向:没有明确相关业务的性质及所涉法益,将余额、余额宝、蚂蚁花呗、快捷支付等都看作由支付宝提供的业务;没有区分不同业务中财物的性质,而是一概认定为资金或财产。余额服务是支付宝公司与客户双方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余额的实质是预付价值,支付机构负有身份验证义务,非法转出他人的余额构成诈骗罪。余额宝服务是以支付宝平台为依托、由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服务货币基金,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非法获取他人余额宝内的财产,实际上是在冒用基金持有人的身份向天弘公司发出赎回指令,构成诈骗罪。蚂蚁花呗是由蚂蚁金服提供的信贷服务,使用他人的蚂蚁花呗实际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 何鑫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4期63-68,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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