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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集赌资而骗取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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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秦某为同事,年收入约4万元。2012年12月曾某居中介绍王某向秦某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三分,王某按时归还了本金和利息。2013年1月至6月,曾某为了筹集赌资,谎称其朋友需要工程周转资金先后五次向秦某借款160万元.
作者 田维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4期79-7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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