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江苏:明确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该省实际,对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明确提出:只要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出处 《乡镇论坛》 2017年第20期42-4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