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大陆法系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定位,"一元论"的立论基点在于将法益完全主观化,理解为法益主体的支配自由,法益主体的意志成为法益的排他性的内涵;"二元论"兼顾法益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根据具体法益的不同情况,分层次分阶段,递进处理,更有利于对法益的符合理性的保护。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可将被害人承诺融入犯罪客体要件之中,使其作为一种非犯罪化事由在体系中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生命法益和健康法益同样是个体可以支配的个人法益,其不可承诺是因为社会不容受其他个体接受承诺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中的被害人承诺是量刑情节。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河南警察学院2017年度调研课题"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定位及相关实践问题研究"(HNJY-20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