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夫妻"忠实协议"具有不可回避性,不应在整体上否定其效力。"忠实协议"是否有效,其本质上是个案判断问题,并不具备整体有效的正当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自我修复机制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夫妻"忠实协议"不具备单独可诉性。法院审理夫妻"忠实协议"纠纷,不应当采取合同法的裁判方法,而应当将违反夫妻"忠实协议"的行为视为侵犯另一方期待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裁判应在这种认知视角之下,以利益衡量为中心的裁判思维,遵循"后果主义"的事实出发型司法裁判方法,从而得出既尊重夫妻"忠实协议"效力又兼顾夫妻双方权益的裁判结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53-160,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广东地方立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和创新"(项目编号:GD12XFX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