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证券法在余股处置制度设计方面仍为空白,一定程度上缺乏私有化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之对等性,对小股东的过度保护的实质后果是博弈僵局,双方均无法达致各自的原本目的。故而,有必要赋予私有化收购方与公司小股东各自选择"抛开"对方的权利,缔造持有极少数剩余股份的余股股东的退出权与持有绝大多数股票的收购方大股东的挤出权之间的平衡机制。同时,在适用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之际,当辅之以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挤出"小股东时的透明与公平。
出处
《新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58-63,共6页
New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