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采英美法系之概念,通过其功能及我国买卖合同的实践,证明这种立法难以发挥买卖合同示范、辐射的功能,其结果必将会导致法典体系化的失败。民族性与法律移植是不矛盾的,法律移植应与本土资源相结合。以往的民事立法面临的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冲突,如今的民事立法往往面临的是大陆法、英美法的冲突,某些概念可能名称是一致的,但其背后的功能、价值与理念是根本不同的,这一点殊值注意。
出处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4-8,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