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应当与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状况共契产生。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体法语境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参与义务和参与责任的静止结构及参与权实现的动态特征具有自身的伦理色彩。在宪法同一性之下,保持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类群特点,体现了多民族后发展地区权利保障的进步。
出处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2011年湖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C1020)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