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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环保监管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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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着重强化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出处 《天津人大》 2017年第6期47-47,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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