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说,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体现一定社会道德要求的利他(社会或他人)意向性或目的性,客观上具有利他的效应性或社会价值,就是高尚利他行为。无疑,具有高尚利他的主观意向性和客观社会价值,是高尚利他行为的本质规定性。但人的高尚利他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否也具有一定意义的自为性呢?如果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自为性,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自为性呢?这种自为性与利他性又构成什么关系呢?这是我们深入研究高尚利他行为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出处
《怀化学院学报》
1991年第3期1-6,共6页
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