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同治理能促使不同利益主体相互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我国行业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协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政府与行业协会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已基本具备协同的条件和机制,但仍面临法治机制不完善、政府职能转移不彻底、协会自我管理和发展能力比较薄弱的困境。因此,为推动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形成新型合作互动关系,应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专门法的制定进程,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部门脱钩改革,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升行业协会监管水平,从而促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协同监管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出处
《商业经济》
2017年第8期3-4,15,共3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