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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利益原则解决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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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同于国外的公序良俗原则。其实,该原则既不同于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同于权利滥用原则。它不但有实证法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它可以被当事人积极适用,也可以被当事人消极适用。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性概念,但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可以解决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疑难案件。
作者 梁上上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29期29-2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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