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封闭的狭义社区作为管理诸多社会流动性因素的单元,只能捕捉到部分"社会的人"或辖区内"社会的人"面临的部分问题。即使投放再多的资源和人力,仍无异于计划经济思路支配下的守株待兔,收效甚微。而且这种狭义的社区治理还对居民自治、村民自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蜕化为保姆式的、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的"政府"。无论以人的聚合为特征的社会团体,还是以财产聚合为特征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无论"社区"内的社会组织,还是"社区"之外的各层级的社会组织,均以社会为指向和依归。绝大多数社会组织与政治和宗教无涉。而且不分配约束机制使得社会组织不得分红。这些特性使社会组织深深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并自成一域。社会组织具备自由结社属性,社会基于契约意志而构成,所以社会组织与狭义的社会(除政府、市场之外的民间社会,包括了我们惯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自治性方面持有相同的立场。同时,不分配约束机制使社会组织能提供部分公共或准公共物品。也就是说,在解决社会面临的相似性和共同性问题方面,社会组织和政府两者形成较强的共生关系。这也是为什么社会组织能顺理成章地参与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因。只有在社会意义上理解《意见》中的"社区",城乡社区治理的难题才能解决,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实现社会有机整合,不仅是城乡社区治理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整个广义社会治理的目标。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17年第14期8-10,1,共3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