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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转移模式研究——以美国“TDR”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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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提条件 一是土地私有制;二是土地开发权是从属于所有权并可与之分离而独立支配的财产权。 二、主要内容 (一)首先要明确正当的公益目的,如开辟空地、保护农用地与历史古迹等等。(二)确定开发权转让区域与受让区域,保持开发权转让区域与受让区域位置与地方综合规划政策的一致性。一般开发权受让区在开发权转让区的旁边。政府只规划转让区和受让区,土地发展权从转让区移转到受让区完全采用市场机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土地发展权价格。
作者 殷玮 杨秋惠
出处 《上海土地》 2017年第4期42-43,共2页 Shanghai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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