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的地权改革是对当前农地权利结构的重构,其目标在于实现农地资源的市场化,为农业现代化经营铺路。要在立法上落实"三权分置"的改革举措,在于确定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来源,则经营权作为他物权的生成路径与物权理论相悖。回顾历史可以发现,集体土地来源于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社或人民公社时带来的私有土地,农民是农民集体中的一员,农民在承包集体土地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承包自己的土地,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具有"准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不仅是资格性的成员权,同样也具有"准所有权"性质,这种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自物权",从而可以派生出用益物权范畴的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88-194,共7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基金项目"财税政策与农村扶贫工作"(项目号:SL16SKT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