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也是在近代以来生成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法治是具有历史性的,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理解成仅仅适用于工业社会,是历史地生成的和具有历史适应性的。在农业社会,存在着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但在社会治理模式上则是权治的。现在,我们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仍然会被使用,但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必将得到扬弃。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回顾法治生成的历程,并对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它存在着诸多缺陷,而且也仅仅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才会显现出优越的社会治理功能。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法治的优越性将荡然无存。所以,我们需要在对法治的解剖中去寻求新的社会治理模式。
出处
《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37-145,共9页
Prob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的伦理重构"(16JJD720015)
项目负责人:张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