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代公司的治理模式,注重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强化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努力完善股东诉讼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信义义务以及免责事由的规定略有不足,缺少相应的判断标准。而商业判断规则作为域外一项较为完整的理论,在判断董事责任与义务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学界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该规则起源于美国,是美国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项判例法规则。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该规则进行了引入并形成了各自的运行模式,为我国提供了参考。不可否认,我国《公司法》中缺少对董事保护的理论,在加强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强化对董事免责事由的规定,商业判断规则确实具有一定的引入价值。而且商业判断规则具有一定优越性,其体现了商业的特殊性,适应我国公司发展需要,也具有事前指引作用。但我国《公司法》至今没有引入该理论,也一定存在着理由。就目前来看,我国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以及对商业判断规则理解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很难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细化的规定。而且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制度间的协调与运行,在于如何使我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利配置相协调,使董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以上问题决定了此规则的引入需要循序渐进,这是一个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而现阶段我国可以在公司法修改中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以确立商业判断规则的法律地位,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引入,在以后的发展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逐渐完善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运作程序。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8期135-139,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基金
2017年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股东固有权研究"(YJSCX2017-017HLJU)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