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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改重大创新之五 市县巡察从探索开展变为硬性要求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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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明确"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这为深入推进巡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市县巡察从"探索开展",变成了必须履行的硬性要求。
作者 李靔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7年第14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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