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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财产保全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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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海事仲裁中,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已提出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审查。实务中,海事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宽严适度、确保执行的原则,灵活确定海事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仲裁裁决驳回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影响海事财产保全的解除。
作者 胡伟峰
机构地区 厦门海事法院
出处 《世界海运》 2017年第8期51-53,共3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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