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了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顶层设计。1962年,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以《农地法》的法律形式而创设,经过后续不断修改完善和实践促进,目前已经形成了农事组合法人、合名公司与合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多种形态,并且明晰了法人要件、事业要件、成员要件、业务执行役员要件,再配之财政、金融、中介服务措施,产生了良好的发展效益。中国根据"十三五"规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安排,其与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具有一些内在的联系,需要有机借鉴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运行模式,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法律体系,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条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扶持、保障与监督体系,来更好地培育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此解决当前中国农户兼业化、农业生产力较低等现实困境,推进"三农"问题在新形势下的破解与可持续演进。
出处
《世界农业》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30-134,共5页
World 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