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的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这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尤其是对于承办案件检察官员额较少且所办案件类型繁杂、大多数时间都在外派驻检室工作的基层执检部门而言,与其他长期在机关本部工作的单一类型业务部门相比,有着更多的“水土不服”需要认真研究和应对。如何发挥好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功能作用,是我们每一名基层刑事执行检察官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出处
《天津检察》
2017年第3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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