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对物质类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类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文物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建议重新定位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性质,增设考古责任事故罪,完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立法,不仅加强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的刑法保护,同时密实出土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的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建议新设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罪,叙明罪状,配置与侵犯著作权罪大体相当的法定刑,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以刑法上的终极保护;档案的刑事立法保护方面,主张修正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立法,增设故意损毁档案罪、过失损毁档案罪、倒卖档案罪,把集体所有及个人所有的珍贵档案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强化对文物型档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刑法保护。
出处
《经济师》
2017年第8期107-108,11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