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具有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裁定权与执行权,即当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或者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法院具有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的权力,这使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暴露出司法公信力受损、执行效率低下、耗费司法资源等一系列弊病,未能形成有效的非诉行政执行机制。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也并未明确规定裁执分离模式,并且在探索构建裁执分离模式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裁执分离体制的设计构想。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第7期240-241,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