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主要体现于双边投资条约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涵盖范围较小、侧重维护投资者利益、东道国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不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求,不利于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实施。基于此,"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可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合理借鉴现有国际经验,总结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平台下,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情,平衡区域利益、寻求区域利益的共同点基础上,构建一套与沿线国家相适应的"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0-56,共7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共建21世纪海上丝路的国际经贸法治问题研究"(CLS(2015)ZDWT14)
2011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11YBFX100)
2015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点项目"重庆对接‘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15SKG004)
2017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CYB1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