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为改革试点突破现行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示范性举措;然而,其示范意义不应流于为相关改革提供形式依据.其内容自身首先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理。衡量“试点授权”是否实质性“于法有据”.可从四类要素分析:从权限要素看,“试点授权”应限于非宪法保留事项和常委会自身有立法权限的事项;从时间要素看,应先于试点改革而作出,并符合授权期限;从后果要素看,“试点授权”到期之后根据试点情况而发生试点推广、变更或延长等不同法律后果;空间要素上,授权空间在范围上具有部分性以及与授权事项的关联性。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4-13,共10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国家社科青年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机制研究》(批准号:10CFX00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