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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犯人身自由日赔25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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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下发通知。确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出处 《农家女》 2017年第8期62-62,共1页 Rural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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