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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调解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应当审查该侵权纠纷是否属于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立案查处的职权范围内,但不以该行为最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是限定行政权力介入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一种宣示,并且特定类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本身就与作品传播市场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具有必然联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在维权的同时具有市场性,当事人利益诉求与预期目标的多元化决定了著作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司法确认是保障著作权侵权行政调解效益的重要路径,司法确认应当以当事人自愿申请、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司法机关审查合法为原则。
作者 丁丽瑛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版权》 2017年第4期25-29,共5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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