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庭审举证以庭前证据审查运用为基础,但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庭前证据审查运用的过程,更不是拿着庭前审查报告在庭上宣读证据内容。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举证应当突出运用庭审证据的特征,从证据组合、证据内容、表达形式和举证节奏四个维度把握庭审举证的具体过程,才能让被告人、辩护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举证质证中,为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和事实展开论辩提供基础条件,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65-6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