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具有监督性、探知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其与法院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显著差别,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关联。立法规范和司法解释奠定了调查核实制度的基本框架,揭示了调查核实权的演进过程,发挥了实践指引功能。丰富的案例为调查核实权运用的类型化归纳、理论研究提供了实践支撑,发现原审采纳伪证作为主要定案根据、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审判人员诉讼违法行和执行程序违法行为,成为调查核实权运行的常见样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3期49-52,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