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三机关同时参与的形式表征。在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得到了试点工作的实践检验,并被法律所确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担当公益诉讼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但这两个角色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有侧重。基于上述定位,建议尽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并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制度构建,适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公益诉讼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22-27,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诉讼外行政检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马永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课题组成员:郑锦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彦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
乌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检察员
侯毅
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
白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