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主导认罪协商案件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规定来看,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分流、审前程序和认罪协商过程中均应发挥主导作用。相关试点实践表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有待进一步深化,审前程序中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转变观念、完善制度、改进方法、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作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33-37,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完善》(CLS2016B05)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