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次销售在数字环境下正遭遇严峻挑战。书商明文禁止转售,用户却对此置若罔闻。解释并评判淘宝电子书市场的"集体违约"现象,厘清首次销售与合同约定的关系是关键所在。在合同法的视野下加入著作权法的公益考量是最为合理的做法。首次销售可被视为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交易买方的法定权益,交易双方要通过合同约定放弃法定权益,至少应当满足两大条件:一是买方有明确的弃权表示,二是所放弃的法定权益不涉及第三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并非所有凌驾于首次销售之上的服务协议均应认定为无效。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79-82,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制度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项目号:16ZFG82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