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森林法》实施二十余年,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随着森林状况变化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强,《森林法》亟待修改。《森林法》的修改应该进一步弥补法律缺失,明确森林生态系统的属性,落实生态保护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当跨越以管理保护林业行业,围绕林业产业作为修改法律的立意;应当全面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应该以森林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建设为核心。使修改的《森林法》成为涵盖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的管理法,最终成为我国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7年第15期47-49,共3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