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司法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造就了公司董事与高管的独特重要地位,董事与高管在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权力不断加强,竞业禁止制度存在之价值在于防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利用经营管理公司之便,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从事与公司同类的业务。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应严格限制在“董、监、高”身份存在之时,并严格区分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同时需完善违反竞业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出处
《各界》
2017年第10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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