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其有过错。然而“诊疗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未曾出现于《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法律规范之中。由于其是我国目前法律层面上的首次应用,当前还难以被承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理论和实践也因此出现理解上的争议。
出处
《中华医学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2期2483-2484,共2页
National Medical Journal of China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编号2014SJB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