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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M区A天然气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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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6年4月以来,陕西省工商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A天然气有限公司)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经核查,自2012年以来,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商品、设置市场障碍、拒绝交易等手段,销售居民用燃气表2168块,单价398元,共计862864元。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14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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