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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下实现企业与网店信用对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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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体企业和网店都是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都具有营利性行为,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具有实体性,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信用数据来源经由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收集公示,后者则具有虚拟性,登记注册并不具备强制力,呈现出一法人多网店、多法人一网店,甚至无法人资格的情形,信用多来源于消费数据或者第三方(非官方)机构评定。
作者 张诚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15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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