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变迁的过程中,留守未成年人的数量急剧增多,而《民法总则》依然设立了由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这种早已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监护制度,而且现行法律也未规定相关的监护监督制度,这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纵观世界未成年监护改革的趋势,我国应从增设多元类型的监护制度、构建"监护+亲权"立法例、完善监护监督体制等方面重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45-50,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