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分别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诉讼时效)、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方式、诉讼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自此,行政协议最终作为一项法定制度纳入了行政诉讼法调整范畴。然而,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25-29,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