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在公安执法过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依据。《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与域外民法的最新变动趋势等,进行了诸多的制度创新,诸如人身权条款前置、明定公序良俗原则、明定习惯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法源、监护制度的全面完善、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明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的保护等等,这些创新与公安执法工作紧密相联。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只有正确地理解这些内容,才能保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正确地适用。
出处
《公安研究》
2017年第7期72-78,共7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警察法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