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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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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作者 吴青青
出处 《中国劳动》 2017年第8期78-80,共3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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