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抢先交易"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被纳入刑事司法规制,期货交易行为虽然在微观上与证券交易行为存在差异,但两者在金融市场属性、违法性要素等方面存在同质性。通过参考证券市场"抢先交易"的理论之争,并考察域外期货操纵犯罪中"抢先交易"的相关规定,期货市场"抢先交易"应当予以刑法规制具有实质合理性。在纳入刑法规制时,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要素应当作充分的论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45-55,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