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仔细研究,运用法律体系解释得出共同过错说最具科学,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法条结构完整性的要求。再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日本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中有关于"共同"的解释作为比较,分析它们与我国规定的不同。最后,再以案例为基础,分析案例,加深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理解,提供了一种判断共同加害行为的思维模式。
出处
《广东蚕业》
2017年第4期87-88,共2页
Guangdong Se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