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首先要从一般保险与海上保险的共性与特性角度出发,寻求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应当从狭义上对防灾防损制度进行解释和认定,而实务界将其独立于狭义防灾防损制度之外的原因是出于保险实务习惯的考虑。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形扩展防灾防损制度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并不否定一般保险的防灾防损制度基本原理的适用。海上保险防灾防损制度也应当遵循海商法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调整。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