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产品缺陷既造成产品自身的损害,又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下,并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法院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在一个诉讼中分别援引合同法规范和侵权法规范,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在因产品缺陷仅发生产品自损时,直接买受人所依救济路径并无障碍,而与销售者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可通过扩张的合同理论或扩张的侵权理论得到救济。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