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顶层设置不尽合理,不利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及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原则,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管理的本质,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分析比较"二合一"模式和"三合一"模式的不同特点,认为"三合一"模式更具先进性,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现存的制度弊端,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8期12-14,30,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西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ZR20161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