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发展的巨大阻碍。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地方政府理应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生态责任意识淡薄、生态职能履行偏失以及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地方政府畸形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生态责任履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生态责任问责机制不完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此,应强化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理念、平衡地方政府职能关系、完善地方政府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建构地方政府生态责任追究机制,以改善我国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
出处
《决策咨询》
2017年第4期91-96,共6页
Decision-Making & Consultanc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13CZZ038)
江苏省重点序列学科"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