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为实行过限。对于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主要看其他实行犯对超出共同犯罪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积极参与新的犯罪行为。对于教唆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若教唆内容是明确的,则超出教唆范围的犯罪行为构成实行过限;若教唆内容是概括的,只要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则不构成实行过限。对于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一般认为构成实行过限,但也有例外情况。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第8期237-238,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