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一大进步在于明确将"习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仍存在两个问题有待后续民法典分则各编制定过程中予以考虑。其一是对商事习惯和民事习惯未加区分,其二是没有赋予商事习惯以优先适用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此种设计存在三个弊病:一是忽视了民商事审判、仲裁和法律适用对于改变《合同法》按照具体情况来确定交易习惯适用与否的制度需求;二是增加了交易成本,未能充分实现制度效率;三是不利于有效推进法治经济建设。故而有必要从法律解释学、法律经济学分析两个视角加以阐述商事习惯优先适用条款加入民法典的必要性及具体途径,以服务于民法典后续编纂、民商事法律制度完善以及法治经济的实现。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26-130,共5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