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47年,作为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撰写了研究报告《石油产业中的合作社》一文,对当时的合作社现象进行了猛烈抨击,尤其是对政府给予合作社减免税收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认为:“合作社类型的商业组织只有在放弃了它今天享有的特权后,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只有在合作社有能力不靠税收减免、廉价政府信贷及其他照顾错误地维持自己的生存,合作主义才能被视为自由社会中一种做生意的正当方式。”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第9期34-34,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